美术馆光环境评价方法
2021-07-19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文物报社、中国美术馆、首都博物馆、北京清控人居光电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央美术学院视觉艺术高精尖创新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武汉大学印刷与包装系、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大连工业大学光子学研究所、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埃克苏照明系统有限公司、华格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汤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三信红日照明有限公司、赛尔富电子有限公司、路川金域电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博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瑞盎光电科技(广东)有限公司、阳江三可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银河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普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艾晶、汪猛、索经令、陈同乐、徐华、常志刚、高飞、李晨、罗明、邹念育、张昕、王志胜、刘强、蔡建奇、党睿、荣浩磊、李倩、姜靖、颜劲涛、骆伟雄、程旭、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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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美术馆光环境评价方法(WH_T94-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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