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2020-02-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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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1107-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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