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