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12/46/EU)《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及欧洲非道路第五阶段法规(EU)2016/162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以及对(EU)1024/2012和 (EU)167/2013的修订和对97/68/EC的修订和替代》中的部分技术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K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8日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第四阶段技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60 kW 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