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电离)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指辐射均为电离辐射。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核设施、铀矿冶、核技术利用等部分重要辐射源增加了流出物监测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合并入本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内外最新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标准、导则和其他最新技术成果,对各类核与辐射设施监测方案、质量保证和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近 20 年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原标准的操作规范类条款进行了重新修编;
——增加了海洋、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内容;
——细化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方法的确定,增加了样品量、探测下限等实用性指标,增加了质控样品的偏差控制指标;增加了 2 个附录,删除了 1 个附录;
——修改了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表述。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2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