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2022-03-17

九江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第三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万载县中心城区(三十把水库)水源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1〕4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我市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1〕4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德兴市盘石山水库—双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2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1〕146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2〕8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崇仁县2个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1〕8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广昌县(杨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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