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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