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
2022-01-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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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__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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