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协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共同研究,现将长三角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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