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首次发布于 2010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杭州环境监测中心(原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跟踪监测的定义;增加了应急监测启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终止的定义;
——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终止相关内容;
——调整了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相关内容;新增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