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2021-12-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
——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删除了清洁对照点,增加了防鸟措施;
——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4 年 10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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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HJ+122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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