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12-27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替代DB33/ 2015—201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替代DB33/ 923—2015《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部分。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a) 调整适用范围;
b) 增加制药工业、医药中间体、药物研发机构、VOCs物料、蓄热燃烧装置等术语和定义;
c) 细化颗粒物项目,增加光气、氯气、氰化氢等无机污染物项目,取消A类物质和B类物质;
d) 适当加严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e) 增加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管控要求,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求;
f) 修订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g) 增加蓄热燃烧装置燃烧室温度、停留时间管控要求;
h) 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i) 修订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管控要求。
j) 细化污染物项目、RTO燃烧室温度等监测要求;
k) 增加污染物项目达标判定要求;
l) 增加附录D苯系物、附录E硫化氢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安徽省医药行业协会、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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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3_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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