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21-10-19

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分局)、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
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永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 39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
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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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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