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污染物减排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现就推进我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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