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主要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对有明确管控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未明确管控要求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现有的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和工程,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应当逐步有序退让退出。现有的生产生活设施、自然生态修复项目增量发展的,必须严格按负面清单要求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放宽或者选择性执行。
三、强化部门协同。负面清单是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要依据负面清单内容,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工作科学、高效开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大负面清单宣传力度,积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将负面清单作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依据,主动接受各界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
五、实行动态管理。本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行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补充,逐渐增加覆盖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跟踪负面清单规定的管控内容,做好有效衔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