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条例》明确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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