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13/T 5448《工业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企业;
——第3部分:医药行业;
——第4部分:造纸行业;
——第5部分:纺织行业;
——第6部分:石油化工业;
——第7部分:煤化工行业;
——第8部分:采矿业;
——第9部分:有色金属行业;
——第10部分:装备制造行业;
——第11部分:食品行业;
——第12部分:化工行业;
——第13部分:建材行业;
——第14部分:其他制造业。
本文件为DB13/T 5448的第3部分。
本文件代替DB13/T 2715—2018《取水定额 医药行业》和DB13/T 1161.2—2016《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取水》中医药行业部分,与DB13/T 2715—2018和DB13/T 1161.2—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b) 增加了总体要求;
c) 更改了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的取水定额指标;
d) 增加了中药饮片加工的取水定额指标。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磊、兰凤、李国正、崔志清、吕旺、辛雪莉、梁雪丽、连曦、张茜茜、
聂建中、李静、吴美、段国芳、毛谕明、李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T 1161—2009;
—DB13/T 1161—2016;
—DB13/T 27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