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取水定额 第10部分:装备制造行业
2021-12-13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13/T 5448《工业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企业;
——第3部分:医药行业;
——第4部分:造纸行业;
——第5部分:纺织行业;
——第6部分:石油化工业;
——第7部分:煤化工行业;
——第8部分:采矿业;
——第9部分:有色金属行业;
——第10部分:装备制造行业;
——第11部分:食品行业;
——第12部分:化工行业;
——第13部分:建材行业;
——第14部分:其他制造业。
本文件为DB13/T 5448的第10部分。
本文件代替DB13/T 2712—2018《取水定额 电镀行业》和DB13/T 1161.2—2016《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取水》中装备制造行业部分,与DB13/T 2712—2018和DB13/T 1161.2—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b) 增加了总体要求和计算方法;
c) 更改了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汽车整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和通用仪器仪表制造等37个取水定额指标;
d) 删除了视听设备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的取水定额指标;
e) 增加了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改装汽车制造,助动车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的取水定额指标。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国正、辛雪莉、崔志清、谢磊、马珂、李静、聂建中、吕旺、兰凤、梁雪丽、吴美、连曦、张茜茜、段国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T 1161—2009;
—DB13/T 1161—2016;
—DB13/T 27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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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13_T5448.10-2021工业取水定额第10部分:装备制造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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