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
2021-10-27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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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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