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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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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