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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