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为DB11/T1764《用水定额》第31部分。DB11/T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蔬菜和中药材;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15部分:整车制造;
——第16部分:中成药;
——第18部分:水泥;
——第19部分:乳制品;
——第20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22部分:焙烤食品;
——第28部分:机关;
——第30部分:洗车;
——第32部分:餐饮;
——第35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39部分:地铁站;
——第40部分:客运站;
——第42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DB11/554.8—2015《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8部分:商场》,与DB11/554.8—2015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零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5版的第3章);
b) 更改了一般规定(见4.1、4.2, 2015 版的4.1);
c) 更改了取水量计算方法(见4.2,2015 版的4.2);
d) 更改了表1中的商场取水定额为零售门店用水定额(见5表1,2015版的5表1);
e) 更改了用水计量器具和节水器具的管理要求(见第6章,2015版的第6章);
f) 更改了附录A(见附录A,2015版的附录A)。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和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和北京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凯德集团(中国)、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供水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节约用水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丽君、王京红、韩秀伟、刘伟、白岩、陈远生、杨红伟、赵萌、柯章勇、张玉龙、李艳青、刘京龙、任波、谢杰、孟旭、蔡榕、张宇、韩建军、孙震、李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了DB11/554.8—2015《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8部分:商场》;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