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定额 第34部分:人工滑雪场
2021-12-28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34部分。DB11/T 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蔬菜和中药材;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15部分:整车制造;
——第16部分:中成药;
——第18部分:水泥;
——第19部分:乳制品;
——第20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22部分:焙烤食品;
——第28部分:机关;
——第30部分:洗车;
——第32部分:餐饮;
——第35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39部分:地铁站;
——第40部分:客运站;
——第42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DB11/ 1225—2015《滑雪场取水定额》,与DB11/ 1225—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表述(见3,2015年版的第3章);
b) 将“取水定额”改为“用水定额”(见5,2015年版的第5章);
c) 更改了用水定额指标(见表1,2015年版的表1)。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滑雪协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密云区节约用水事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鸣、伍斌、刘津成、周泽宏、王兆秀、宋桂丽、白岩、张玉博、张岚、田月兰、纪彬彬。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11/ 1225—2015《滑雪场取水定额》;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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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11_T1764.34-2021用水定额+第34部分:人工滑雪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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