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2021-12-13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赵奇
联系电话:(0471)463217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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