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局:为规范我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依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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