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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请示》(粤环报〔2012〕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此,我部认为粤环报〔2012〕76号文件中所提到的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评手续问题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