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2011-03-28

你局《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11]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高速铁路符合交通干道的特征,应属于交通干道范畴。

二、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目前,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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