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28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园林文物部门: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18〕459号)、《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9〕31号)精神,特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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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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