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
2013-09-18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中固体废物评价部分的编制内容,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编写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重大变化”的解释参见《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的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要防止将副产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已建项目副产品要逐步清理核实,严格管理。要加强对各环评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的编制管理,一经发现在环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明显漏评、错评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编写技术要求(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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