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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