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19-06-06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6日

0
167·浏览
附件
  • 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