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2004-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的具体范围。为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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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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