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
2006-05-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4.1.2.2  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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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06-5-8_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_GB+18918-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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