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科学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落实资质管理公平公正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局对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实行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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