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200号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文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不得在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作为清洗剂。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任何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和零售商在内的所有流通企业)不得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三、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四、本公告所适用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
五、本公告所适用的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