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保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到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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