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应将《负面清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按照《负面清单》要求编制或修编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强化《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业务。
三、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不得破坏、影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控制各项指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加强可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郑轶民,联系电话:0571-87399031、15857176627。
附件: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