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危险废物 经营情况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