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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18号
关于2011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的公告
经第22次《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批准,2011年我国获得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741.15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关于氯氟烃豁免使用的相关规定,现就2011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公告如下 :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无锡山禾集团福祈制药有限公司等20家药用吸入气雾剂企业获得氯氟烃豁免使用量。获得氯氟烃豁免批准的企业名称、允许生产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品种、各品种的豁免使用量以及所用氯氟烃的品种和数量见附件。
二、获得氯氟烃豁免批准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氯氟烃品种、数量和用途组织生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豁免用途的相关管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各药品生产企业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CFCs)豁免批准量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氯氟烃 豁免 使用量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