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02-07

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3〕16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核实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评〔2012〕26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使用该标准或其中内容时,需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
二、对新建水泥粉磨站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计算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你厅分析确认GB/T3840-91具有适用性,则可按其规定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将上述结果叠加绘出包络线来确定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对已批复、尚未验收的水泥粉磨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应执行环评及批复文件确定的标准和防护距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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