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4-05-12


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

  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严格许可证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

  (一)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省级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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