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2014-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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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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