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2016-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能源局(办)、海洋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林 业 局

  能 源 局

  海 洋 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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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40001_2016-5-30_《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发改环资〔2016〕11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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