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2016-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我部决定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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