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2017-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集团清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精神,严格执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做好核技术利用城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管理工作,保障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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