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临空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临空经济区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临空经济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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