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钛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
2008-02-04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铁合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原《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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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50001_2008-2-4_于《钛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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