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26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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