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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