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2020-11-27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现就印发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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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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