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2020-09-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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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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