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试行)
2021-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规划院、整治中心、信息中心、城乡规划中心,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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